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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南宁市江南区**里(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苏某某、熊某某、卢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楼**内,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获取利益。经查实:苏某某是***按摩会的出资投资的股东,熊某某是***按摩会所前台的收银工作人员,刘某某是***按摩会所的法人代表,并且是股东之一,卢某某是***酒店一楼前台的收银员,并不按实名登记协助苏某某开房容留他人卖淫赚取一间房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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