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县,住宝鸡市**县**乡**街**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南郑区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在某某公司上班期间安排招募酒推外出卖淫,并从中抽成。经本院审查并于2020年9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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