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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  2020年1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组织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1月19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0年7月至9月间,姜某某(已判决)分别伙同沈田喜(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石某某(免于起诉),马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岫岩县汤沟乡青凉、马阳、古石、老爷庙、红塔、东兴等村公开播放《人与兽》、《淫水滴滴流》等淫秽录像18场,观众达80余人次,获款3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认定刘某某播放淫秽录像场次已达到现行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颖,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00828077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清凉山镇汤沟村王前组10号1-1-1。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  2020年1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颖涉嫌组织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1月19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0年7月至9月间,姜洪军(已判决)分别伙同沈田喜(已判决)、杨凤财(已判决)、石洪波(免于起诉),马庆波、刘颖等人,在岫岩县汤沟乡青凉、马阳、古石、老爷庙、红塔、东兴等村公开播放《人与兽》、《淫水滴滴流》等淫秽录像18场,观众达80余人次,获款3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认定刘颖播放淫秽录像场次已达到现行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颖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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