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5665,汉族,**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代替考试罪一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8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受胡某某(已提起公诉)请托,按替考一科获得150元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并按胡某某要求于2018年10月19日下午在湖南**楼**办公室,从胡某某处领取被代考人的身份证、准考证。2018年10月20日、21日的国家自学考试期间,刘某某代替陆某某(另案处理)参加了四科考试,从胡某某处获利人民币600元。2018年11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在校学生,不需要对刘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本案没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需要处理。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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