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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初中毕业,**公司客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湖北省仙桃市********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月8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公司员工曹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期间刘某某通过其本人微信及王某某的农信社银行卡向**公司员工分赃。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截止2020年9月1日,根据刘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刘某某向**公司相关职工转账涉案资金115300元,刘某某本人获利1153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2306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刘某某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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