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原系江苏**肥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鲁北大区**。2018年8月,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私自提报发货计划,将**公司分别于当月14日、23日发给青州市**农资批发部(负责人崔某某)的32吨CL17-20-5氯基复合肥、64吨S15-15-15硫基复合肥截留并销售,将所得货款210880元占为己有。2019年6月,**公司发现此事,遂联系刘某某还钱,刘某某于2019年7月4日退还100000元,余款至2020年6月22日刘某某被抓获一直未予退还。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23日,其家人退还**公司162000元,并获得**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数额属于较大并已退赔、获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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