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4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江西省黎川县**乡**村*岭*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其在义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将从义乌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义乌**银行信用卡中心等公司客户处收取体检费,以及销售公司体检卡所得款项等共计81781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后离职逃匿。
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退还义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81781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在义乌市**街道**村*幢*单元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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