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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景德镇市昌江区****,系景德镇市昌江区****村委会支部委员、报账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20日取保候审。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将景德镇市公安局景公(刑)诉字[2019]0060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姚某某、邵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德镇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姚某某、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16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先后14次授意他人制作虚假“拆迁协议”套取资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虚假协议仍帮助其报账,套取集体资金999922.4元。其中马某某涉案金额722072. 4元;姚某某涉案金额474086. 4元;邵某某涉案金额283086 元;刘某某涉案金额999922.4元,刘某某从中分得1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案金额999922.4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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