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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原甘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纳,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4月10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向侦查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2020年5月11日收到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材料及案卷一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甘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修改凭证、虚报账务、重复记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9170元。

2、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取现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外借和自己消费,共计94350元。2020年2月4日、5日、6日,刘某某通过财付通转账和现金存储的方式共归还公司资金36800元。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还了侵占和挪用的所有资金,共计667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甘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出纳,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挪用本公司资金的故意,在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职务侵占、挪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但因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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