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区,住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办事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伪造公司提货单,让公司采购员苏某某将广州世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仓库中的用于加油站管道建设的材料拿走据为已用。经鉴定,被侵占物品的涉案总价值为人民币22427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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