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无业,住平邑县**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我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份期间,利用**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长沙业务员之便,侵占公司业务费103316.9元,公司多次催缴,刘某某拒不退还。2019年11月21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又主动将其侵占公司业务费103316.9元退还给公司,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核对刘某某提供的四张工商银行卡在2018年期间的交易流水,其收取的业务推广费都用于药品推销,并有相关支付记录,其是否还有其他侵占业务推广费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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