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宁晋县唐邱乡唐邱****路****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单元***,青岛金华丰电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销售员。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路**号青岛市****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利用其销售货物,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通过其个人微信收取的货款99879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销售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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