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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1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担任南宁市柯某某农资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分公司)业务员职务,负责在钦州市钦南区**镇、那彭镇、那思镇销售柯某某钦州**分公司**分公司接收客户货款。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某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公司货款共计259593元未上缴公司,非法侵占公司财产。2020年1月15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乙分公司**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江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有自首情节,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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