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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19〕1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住**,联系方式:1588702****。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另处)在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直播粉丝”问题,与同事王某某发生矛盾。2019年7月19日20时许,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组织刘某某、余某甲到公司办公地点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商谈解决矛盾。余某甲因担心被打,遂邀约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余某乙、杨某丁(六人另处)到呈贡。后余某甲安排张某某等人在公司办公地点门外等候,其与刘某某到公司与王某某等人商谈,在商谈过程中王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双方发生撕扯,余某甲遂打开1701室房门,张某某等六人随即进入屋内,对王某某及在场的公司员工杨某戊、杨某实施殴打。2019年9月3日,余某甲家属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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