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未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2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4时许,郭某某与何某甲因琐事在QQ上进行约架,郭某某纠集段某某、战某某、陈某某、何某乙、刘某某、高某某到大安市**中学男生厕所内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将何某甲打伤。经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此案系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积极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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