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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永兴县****局**机构**工商的出纳,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所地永兴县**街道**路**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16日)。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以来,永兴县**乡**村***自然村村民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等人,以成立非法组织(村管会)利用纠纷借机生事,经常纠集梁某丁、梁某戊、刘某某、梁某己梁某庚等人在洋塘乡铁龙村逞强斗狠、强拿硬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7月,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等人以村管会的名义帮村民出面解决**乡“米筛花”下游水源污染问题借机生事,组织该村青年劳力、妇女老人及在外务工人员回村,并要求全自然村每口人交100元。7月8日,梁某庚、梁某乙组织村民在村礼堂开会,决定7月9日上午把“米筛花”水井口封堵,村民每人交100元人头费,用作封堵“米筛花”水井口及与栗树下自然村发生冲突后解决问题的费用。会后,梁某己等人挨家挨户收钱,非法筹得资金五万余元。7月9日9时许,***自然村村民二百余人在梁某甲、梁某乙的带领下,不顾社会影响和发生严重群体性冲突事件,强行将“米筛花”出水井口封堵。梁某己积极参与,在挑水井口处进行和料(水泥河沙),接着参与封堵“米筛花”主井口铁门。这导致***村民强烈反应,准备组织人员挖开被封堵井口为准备和***自然村村民打架,梁某乙从刘某某店里买来40根锄头把分发给村民,并告诉村民如果栗树下的人过来挖就打。刘某某在明知梁某乙购买锄头把系用来和***打架,把40根锄头把送到铁龙头自然村。之后梁某己等人手持锄头把守在“米筛花”口不远的烟田里。当日吃完晚饭后,梁某己又手持一根钢管和其他村民在距“米筛花”水井最近的一个房子内守着到第二天午现场因永兴县公安局、**乡政府抽调200余人及时处置,未发生群体性冲突,被封堵的井口于2019年7月11日耗费近6个小时恢复原貌。经查实,以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为首,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刘某某为成员的的犯罪团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当地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组织特征:该团伙为农村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以梁某甲、梁某乙为头目。该团伙主要成员为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刘某某、梁某丙。行为特征: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等人目无法纪、态度嚣张,行为恶劣。在他人拖运水泥涵管时,如不交钱同样会损失数千元的情况下,采取故意阻拦,强拿硬要的方式非法获利一万余元。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己、刘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控制水源,不计后果,有组织、有预谋的对公用的取水井口用钢筋水泥封堵,准备器械和栗树下自然村村民打架。危害性特征:该伙人为达称雄称霸的不良用心,在村里横行霸道,无视国家法律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忽视村委会存在,肆意挑衅,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危害了当地治安秩序。以梁某甲、梁某乙为首,以梁某丁、梁某戊、梁某己、刘某某等人为成员的犯罪团伙,符合2019年4月9日两部两高颁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情形,具有涉恶犯罪嫌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刘某某主观是否明知系聚众斗殴而提供工具,也无法认定刘某某是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无法认定刘某某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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