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街**号**幢**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1日下午,在东海县**镇**东路**小区工地处,何某某纠集的农民工与李某某纠集的人员持械进行对峙,并且互相争吵辱骂,进而发生械斗。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李某某的纠集下到达斗殴现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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