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花垣**检测站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镇**街**栋**单元**室。2004年9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吉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吉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吉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吉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吉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受曾某某(已死亡)的邀约,参与2005年12月19日龙海岗等人在花垣县倒牛寨的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吉首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