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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假诉讼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寿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号**号楼**单元**号,住寿光市**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3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不起人刘某某伙同张某甲、张 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山东**有限公司履行虚假的租赁合同,被驳回后继续提起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已取得山东**有限公司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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