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黄宝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芬,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崔某某与杨某甲(另案处理)是认识多年的朋友,于2015年期间年尾期间,杨某甲向其推介在柬埔寨注册的一个赌博网站,称该网站是其与一名“**”的男子合伙经营的,让其到该网站参与投注赌博,杨某甲则做担保。崔某某输掉60万元,杨某甲找崔某某追上述欠款。由于崔某某当时没有钱还,便要求杨某甲想办法解决。到2016年4月份,杨某甲找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让刘某某代杨某甲出面借款给崔某某收取高息,由杨某甲提供资金。之后于2016年4月24日,杨某甲带崔某某到南海区**广场找到刘某某借款,随后刘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空白借款合同让崔某某签名,之后刘某某根据杨某甲的指引将冯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14660********)填写到借款合同上。之后杨某甲与罗某某进行沟通,让罗某某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220820130********)于2016年4月25日将30万元转到刘某某的银行账户上(账号:62284500980********) ,之后刘某某又将30万元转到冯某某的上述农业银行账户上。随后杨某甲通过冯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接收来自叶某某转给何某某的39万元,之后又通过冯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将68万元转到杨某甲弟弟杨某乙的工商银行账户上,随后杨某甲要求杨某乙将70万元转给罗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之后再由杨某甲再让罗某某将70万元转给刘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上。刘某某收到钱后又将上述的70万元再转到冯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上,杨某甲再将上述的70万元通过冯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到其他人员的银行账户上。刘某某收到钱后又将上述的70万元再转到冯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上,杨某甲再将上述的70万元通过冯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到其他人员的银行账户上。当中第一次转账给冯某某的30万元是重叠之后所转出的70万元之内。杨某甲、刘某某与罗某某之间的转账均在他们的掌控银行账户内运转,并没有到过崔某某的手上,而刘某某在明知道上述的情况下,仍然以崔某某借其100万元未归还为由向南海区人民法院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崔某某,并向法院提交其农业银行给冯某某农业银行的流水,并隐瞒了相关银行转账流水,从银行账户上形成崔某某借了刘某某100万元的假象。在一审判决后,崔某某提出上述款项是赌债款,其并未收到相关借款,但刘某某一意孤行,继续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崔某某,致法院判决崔某某败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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