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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假诉讼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费县**镇**村**组**号,现住**村。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姜某某二人持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欠条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法院判决错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有虚假诉讼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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