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031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住嘉兴市南湖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嘉兴市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嘉兴市****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578000元,充作营运成本,并完成年度税务申报。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嘉兴市****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499606.90元,因发现发票有问题而末敢入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补缴相关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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