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胡同**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天津市*甲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后,为达到结取工程款的目的,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手段,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5月28日,找王某某(另案处理)从天津*乙有限公司虚开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虚开金额885105元,后用于到红桥区注册的天津市*甲有限公司结取工程款。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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