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娄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湖南**有限公司要刘某某提供一批价值50万元的涂料和腻子粉,刘某某按要求在其供应商处采购了14吨涂料和100吨腻子粉,并于2019年3、4月期间将这批涂料、腻子粉送到了娄星区**楼盘工地。刘某某和湖南**有限公司老板姜某某谈好这次50万元的供货不开发票。后湖南**有限公司事后又要求刘某某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刘某某当时为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手续麻烦且费用较高,于是刘某某找到朋友颜某某(相对不诉),要其帮忙代开发票。颜某某随后联系了微信上代开发票的男子,双方讲好虚开价税合计金额为5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湖南**有限公司,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3%的开票费用给对方,同时要求对方提供供销合同、发货单、授权委托书等一整套资料。2019年4月27日,对方将虚开出的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虚假供销合同、发货单、授权委托书邮寄至颜某某处。这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日期均为2019年4月26日,都是由湖南**有限公司开具给湖南**有限公司,发票内容为外墙漆、外墙腻子粉,发票号码分别为2327****、2327****、2327****、2327****、2327****。刘某某验证了这5张发票是真票后,支付了15000元开票费用给颜某某,颜某某分多次将该15000元支付给这名代开发票的男子。
2019年10月15日,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1月7日,刘某某家属代其到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重新代开价税合计金额为5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湖南**有限公司,并补交了共计15436.89元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完税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退缴税款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