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嫖娼被河南省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5日,**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河南省濮阳市**局**景观工程三标段,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工程施工。2017年5月,王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刘某某从青岛**苗木专业合作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0张,价税合计385万元,刘某某从王某某处违法所得开票费19530元。
2019年12月17日,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赃款19530。
2020年3月25日,王某某从进货单位河南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补开了价税合计38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自首、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赃款19530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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