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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发票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烟台**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烟台市福山区,户籍所在地为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为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烟台**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2018年5月,刘某某为了虚增企业经营成本,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购买了6张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582524.28元,税额合计17475.72元,价税合计60万元。刘某某收到发票后,因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而未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之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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