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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发票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镇**村**组**号,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毛某某、石某某等人合伙注册成立了贵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2018年8月,该公司聘请余庆县**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做账,在做账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抵扣公司成本,减少公司纳税,让他人为贵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1份,价税金额合计3114450元,已涉嫌虚开发票罪。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案,供述了其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贵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共计609502.45万元,滞纳金10255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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