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连云港**电气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QQ联系,从他人处以8500元的价格从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金额为830097.1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为24902.9元,价税合计855000元,后刘某某将该发票做账用于抵扣成本,因被税务机关发现而未实际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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