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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路**号,住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2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某某,湖南国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5月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20日、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4月21日、7月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

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左右,胡某某(另案处理)与北京发展的任某某联系,希望能从北京招商引资将企业引入益阳开办企业,增加益阳的地方税收,以此获取益阳财政承诺的税款补贴。为此,胡某某、任某某找到了在北京从事财务记账业务的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认识北京企业,争取将这些北京企业引入益阳**厂,但招商引资项目最终没有成功得以实施。期间,胡某某经周某某(已判刑)介绍认识了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另案处理),由于之前的招商引资项目失败,胡某某寻求林某某低价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刘某某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以及QQ等联系方式与北京*甲公司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胡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活动期间,通过刘某某的建设银行转入胡某某建设银行账户金额共计999400元作为购买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资金,胡某某陆续通过银行账户转入李某某账户(林某某妻子)330000元作为其向林某某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资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介绍北京**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向胡某某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涉及发票金额299145.3元,税额50854.7元。

另: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上缴弥补税款损失资金36万元;2、调查该案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落实北京*乙公司,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挽回国家损失,陆续收到北京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上缴税款资金3511339.56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刘某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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