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人,住平邑县**街道**村。2017年3月22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平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山东阿蔓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给山东法迈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94份,金额28142375.27元,税额4784201.73元,价税合计32926580元。山东法迈医药有限公司给阿蔓达限公司转账资金中16975203.64元,通过刘某某账户转至法迈公司职工朱某某账户名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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