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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三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号,住天津市东丽区**镇**里**。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天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期间,天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张某某经营的天津**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并用于抵扣税款。涉案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55425元,税金:66172.87元,并将以上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6年11月天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补缴完毕。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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