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寻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原江西**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0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珍祥、蓝霞,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寻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5日寻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寻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3日寻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寻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江西**药业有限公司接受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193份,总金额19004252.4元,总税额2470552.9元,价税合计21474805.3元。江西**药业有限公司将接受的193份发票已全部抵扣进项税款共计2470552.9元。江西**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已补缴税款2470552.9元。江西**药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寻乌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江西**药业有限公司客观上有接受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抵扣税款让他人虚开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陇西县**药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