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63********,汉族,高中文化,莱芜**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清,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外地购进五金配件、小电器等材料,由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抵扣税款,在莱芜**公司与济南**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从济南**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9份,税额合计363632.67元,价税合计2502648.27元。经税务部门证明,虚开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案发后,莱芜**公司已将税款补缴。
2020年10月16日,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刘某某接受讯问,刘某某主动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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