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4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4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刘某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如皋市**某甲皮革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如皋市**某乙皮革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徐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杭州**皮革有限公司向其经营的沈丘县**劳保制品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份,税额334075.05元,税额已在沈丘县国税部门抵扣。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15374.04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补缴全部税款,国家损失已挽回,其年满75周岁,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