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4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镇**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刘某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如皋市**某甲皮革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如皋市**某乙皮革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徐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杭州**皮革有限公司向其经营的沈丘县**劳保制品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份,税额334075.05元,税额已在沈丘县国税部门抵扣。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15374.04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补缴全部税款,国家损失已挽回,其年满75周岁,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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