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4********,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小区。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以开票金额11%的价格,购买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货物金额1313928.62元,税额:210228. 56元,税价合计:1524157. 18元,并全部认证抵扣。刘某某经传讯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3月6日补缴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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