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4********,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小区。

本案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以开票金额11%的价格,购买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货物金额1313928.62元,税额:210228. 56元,税价合计:1524157. 18元,并全部认证抵扣。刘某某经传讯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3月6日补缴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