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潍坊**经贸有限公司经营人,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广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潍坊**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宇公司)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与徐州**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旭公司)无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下,支付票面金额8.5% 的费用,通过宁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身份不明),让徐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向某某公司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公司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467828元,税款67975元。2017年9月20日,某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