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临沂市河东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工作单位:临沂市兰山区**板材厂。2020年6月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其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板材厂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费县**面粉加工厂、费县**面粉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税额81823.64元,价税合计900060元,用于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17689.4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积极补缴税款、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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