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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镇**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于都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都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5月22日补查重报。

于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2月份,天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业务员余某为了帮助经销商刘某某完成当月的苹果手机销售任务,与刘某某商量好,由上海厉辞实业有限公司垫资,以进货的名义,转钱给刘某某的公司账户里,再由刘某某按照上海厉辞有限公司业务员提供的银行账号,将钱转回至对方的公司账号里,刘某某再开具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2016年4月27日,于都神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厉辞实业有限公司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68.376万元,税额合计28.62万元,价税合计197万元人民币。

民警调取于都神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刘某某的银行账号,发现2016年5月18日10时57分,上海厉辞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账号1219185********转了850000元人民币至于都神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60011510200********,2016年5月18日11时05分,该笔钱款中的802300元人民币又转回至上海厉辞实业有限公司的招商银行账号1219185********,资金已形成回流。于都神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刘某某交代,其与上海厉辞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其因此完成了当月的手机销售任务,从中获得了1个点的返利,共计获利4万元人民币。刘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主动上交涉案税款286239.3元人民币,于都县公安局于当日将该涉案税款扣押,该涉案税款已上交至于都县财政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于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都神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厉辞公司的交易是否真实,所有涉案资金的回流情况及上海厉辞公司是否抵扣税款均未能查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于都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税款应依法处理。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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