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3********,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庭**号**室,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组**号,系上海**包装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上海**包装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明知该公司与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仍经胡某某、程某某介绍,购买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给上海**包装有限公司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42414.9元,税款合计为165991.9元,已全部作进项抵扣。上述165991.9元税款已向上海当地税务部门补缴。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营的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东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均在正常经营中。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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