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5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玉环县**街道**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其经营的玉环**机械厂进项税额不够抵扣,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他人取得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27639.75元,税额72698.75元,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罚款。
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并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