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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5221969********,汉,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康保县**公司与北京**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康保县**公司的股东刘某某让北京**公司为康保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税额128039.63元,康保县**公司于2016年1月认证抵扣,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6日主动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缴纳了罚金和滞纳金,国家的税收损失得到了弥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案数额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在此之前没有涉税违法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从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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