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住高州市**路**号**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睿,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2020年2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孙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6%至7%不等的手续费,为衡阳市*甲用品有限公司及衡阳市*乙用品有限公司虚开了26份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59164元,税额269913.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退缴税款,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并建议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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