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52********,汉族,初中,退休工人,住长春市**区**小区**室,因涉嫌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辽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4月8日吕某甲、尹某某(在逃)用吕某乙姓名注册东丰县**担保有限公司,在东丰县农村信用联社缴纳注册资金2000万,注册成功后资金抽逃。2009年4月29日在中国银行东丰支行交纳增资款3000万元,将公司注册资金增资至5000万元,增资注册成功后300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2010年11月2日,公司增加吕某甲为股东,吕某甲在建设银行缴纳增资款3000万元,将公司注册资金增资至8000万元,增资注册成功后300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2012年5月29日吕某甲在建设银行缴纳增资款2000万元,将公司注册资金增资至10000万元,增资注册成功后200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累计抽逃注册资金一亿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明确刘某某为王某某提供资金期间是否对王某某、吕某甲合谋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知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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