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64********,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北省黄石市**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号。
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原黄石市**县县长孔某某帮助解决其子工作等事宜,先后多次送给孔某某妻子李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168688.78元、1200澳元以及面额4000元车辆加油卡。
1.2008年12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趁李某某之女孔某某即将赴澳大利亚留学之际宴请李某某等人,后在送李某某回家的途中送其现金1200澳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占为己有。
2.2010年春节,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趁李某某之女孔某某从澳大利亚回国之际宴请李某某等人,并送其现金人民币3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占为己有。
3.2011年春节前,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使其子刘某某的工作安置事宜能够得到孔某某的帮助,在李某某家送其现金人民币20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占为己有。
4.2012年春节前,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感谢孔某某夫妇帮助解决了刘某某的工作事宜,在李某某家送其现金人民币10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占为己有。
5.2013年春节前,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感谢孔某某夫妇帮助解决了刘某某的工作,在李某某家送其现金人民币120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占为己有。
6.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感谢孔某某夫妇的关照,受李某某安排多次帮助维修保养其车辆,或者帮助其交纳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15688.78元。其中:
(1)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或其妻王某某红为李某某名下鄂B****9号本田飞度车交纳2012、2013、2014年度的保险费用共计11096.78元。
(2)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李某某名下宝马MINI车交纳保险费用1010元。
(3)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安排其私人司机刘某某先后三次为李某某名下的鄂B****9号本田飞度车支付修理保养费用共计3582元。
7.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感谢孔某某夫妇的关照,送给李某某三张面额共计4000元的车辆加油卡。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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