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常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村**组,住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30日临时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因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2019年12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
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5月,吴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陈某某在常宁市移民局骗取五万元移民补助资金:2015年5月,吴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陈某某伪造了“常宁市**农业农民合作社股东协议”,并到**镇经营管理站盖了章,伪造曹某某、邓某某为合作社股东的股东协议,吴某某还伪造了“茶油树打穴合同”、“挖机翻山合同”、“油茶树栽树、施肥合同(用工合同)”,编造了种植面积和工程量,最终骗得五万元移民补助资金,吴某某将钱取现出来,自称用到合作社基地的建设、油茶种植等上去了。
2、2016年下半年,吴某某、陈某某在常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骗取三十五万产业化经营项目补助资金:2016年下半年,吴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陈某某通过商量后伪造了“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挖机工程承包合同”、“扩建400亩投资预算”等资料,伪造“陈某某”签名等方式骗得常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共三十五万元“产业化经营项目补助资金”,吴某某自称将钱取出来用到油茶种植、翻山、施肥除草上去了。
3、2018年2月,吴某某、陈某某在常宁市歌舞剧团骗得“新农村建设资金”六万元:2018年2月,吴某某按陈某某要求填写了申请材料,用陈某某提供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填好了三张收据(每张两万元),并加盖了**合作社的公章,由陈某某交给常宁市歌舞剧团,冒用村民委员会的身份骗得常宁市歌舞剧团六万元“新农村建设资金”。吴某某自称将钱取出来用到油茶种植、翻山、施肥除草上去了。
4、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常宁市水利局骗得“渠道清淤款”三万元: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常宁市水利局找到廖某某副局长,伪造了一些清理水渠的做工合同、工程照片、民工工资的资料进行申报,从而骗得水利局的“渠道清淤款”三万元。吴某某自称将钱取出来用到油茶种植上去了。
5、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常宁市环保局骗得“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五万元: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合作社的名义向常宁市环保局提交了申请报告,虚构了合作社种植了6000多亩油茶保护生态环境,为了申请到专项资金还编写了垃圾废物收集20吨发酵料作肥料和果蔬制作环保酵素1.6吨等内容,并到**镇财政所开了一张五万元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单”,一起交到了环保局,从而骗得常宁市环保局五万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吴某某自称将钱取出来用于发放民工工资了。
6、2017年,吴某某供述:自己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以后方便,以后申报资料的时候可以直接盖,两个人在常宁市农贸市场花了八十元找人刻了两个假公章,一个是“湖南**大学**学院”的章子,一个是“常宁市油茶管理办公室”的章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吴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分别骗取常宁市农开办35万元,常宁市移民局5万元,常宁市歌舞剧团6万元,常宁市水利局3万元,常宁市环保局5万元,共计54万元。上述5笔补助金从客观手段上来看确实使用了虚夸油茶种植面积、伪造工程合同虚列开支等手段获取国家补助资金,但在侦查阶段吴某某、陈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均供述上述资金除用于送礼之外,余款均投入合作社生产经营。经两次退补,虽吴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对于每一笔骗取的国家资金除用于送礼外,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余款三人平分,总计各分得十三万元,对于所分款项,上述5笔资金没有具体每笔资金分款数据的交代,尤其是上述5笔资金具体有多少金额投入了生产经营没有供述,且陈某某拒不承认其个人分得了国家补助款,对于三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资金到底是为了非法侵吞,还是为生产经营而违规获取国家资金,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对于三人的诈骗犯意及分赃的情况只有吴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出了概括性的交代,认定该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该罪作存疑处理。
2、本案涉案的两枚印章分别为“常宁市油茶管理办公室”印章、“湖南**大学**学院”印章。经查“常宁市油茶管理办公室”系事业单位,湖南**大学**学院系湖南**大学下属二级学院,该学院无独立法人资质,故根据伪造印章的性质,应系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吴某某曾供述上述两枚印章系其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同伪造,但在退补阶段又供述伪造印章行为系其一人所为,因吴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伪造印章一事的前后口供不一致,存在矛盾,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拒不承认其与吴某某共同伪造上述两枚印章,吴某某的口供系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伪造印章的行为,故对该罪作存疑处理。
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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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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