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8年8月1日因赌博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收缴赌资一千三百元,追缴违法所得九百元。因涉嫌诈骗罪、赌博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联系王某某组织赌局,王某某组织刘某某、万某某参与赌博,提供赌资3万元左右,在乌丹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以推饼子的方式与陈某某赌博,使陈某某账面上输掉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5月23日,蔡某某再次联系王某某组织赌局,王某某组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齐某某参与赌博,提供赌资3万元左右,在乌丹镇百合东区7号楼3单元3楼西户,继续以推饼子的方式与陈某某赌博,使陈某某账面输掉人民币21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参赌人员,既不是聚众赌博也没有以赌博为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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