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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23200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在校学生,家住上高县**镇**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由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张某某,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微信上假冒上高县泗溪中学初二(2)班班主任冷某某,以购买资料为由骗得班级蔡某某等18名家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钱交给刘某某。诈骗得手后,刘某某将该微信群解散并将家长微信一次性拉黑删除,诈骗金额总计85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已退回诈骗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在校学生等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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