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Z7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报),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在本市黄江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京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20年8月14日以东三区检撤诉(2020)Z8号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以(2019)粤19732645号刑事裁定书同意我院对刘某某撤回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被害人钟艳萍称有一个国家投资的“铁皮石斛”项目,投资20万元,可以每月返还1万元分红,连续三拿回本金。钟艳萍听后欲投资该项目,于2018年6月28日让朋友周某某通过周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0万到刘某某的中国平安银行账户,让刘某某帮其投资该项目。刘某某在收到该20万元后,于2018年7月1日分别转账2万元给陈某某,转账3万元给李某某,转账58400元给丁某某华;并于2018年7月4日至6日用了其账户内的59000元购买了一辆奔驰小轿车,而没有将该20万元用于投资项目。2018年8月,刘某某以赠品了五箱产品给钟艳萍。至案发时,钟艳萍并没有收到任何分红。民警于2019年5月17日将刘某某抓获归案。事后,刘某某亲属退还钟艳萍13万元,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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