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8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系乌鲁木齐市**公司职工,现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八钢**管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伊对交友”APP与被害人张某某认识,隐瞒其已婚的事实,编造身份、职业、家庭背景与被害人张某某交往。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买衣服、交体检费、少生活费等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6月16日全部退赔赃款。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全部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品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依法处理。
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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