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头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8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乌鲁木齐市**公司职工现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八钢**管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伊对交友”APP与被害人张某某认识,隐瞒其已婚的事实,编造身份、职业、家庭背景与被害人张某某交往。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买衣服、交体检费、少生活费等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6月16日全部退赔赃款。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全部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品移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依法处理。

     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