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岚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在日照市岚山区**镇***村拆迁评估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联系张某(已起诉)做虚假评估,并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张某通过虚增房屋面积的方式帮助刘某某虚增22100元。因案发刘某某未得到该笔拆迁补偿款,并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221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房地产估价合同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