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岚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在日照市岚山区**镇***村拆迁评估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联系张某(已起诉)做虚假评估,并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张某通过虚增房屋面积的方式帮助刘某某虚增22100元。因案发刘某某未得到该笔拆迁补偿款,并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221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房地产估价合同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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